(2014)珠刑初字第5-2號
——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6)
(2014)珠刑初字第5-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2008年9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衡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08年10月22日因病被衡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監(jiān)視居住。
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2月25日以湘衡珠檢刑訴(2013)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龍某某因死亡于2014年12月2日被注銷戶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終止審理。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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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文 鋼
審 判 員 陳東升
人民陪審員 崔新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曾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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