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黃州刑初字第00152號
——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9-24)
(2015)鄂黃州刑初字第00152號
公訴機關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無業(yè)。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在黃岡市看守所。
辯護人鄒天堂,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黃州檢刑訴(2015)1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星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鄒天堂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黃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凌晨1時,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東門派出所民警巡邏至黃州大道與赤壁大道紅綠燈交匯處,對形跡可疑的被告人汪某進行盤查,從其褲子口袋及其駕駛的三菱轎車里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20顆共計1.886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袋及塑料吸管封裝2管共計10.484克。經(jīng)鑒定,查獲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汪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1.886克、甲基苯丙胺共計10.484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處。
辯護人鄒天堂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被告人汪某系初犯、偶犯,所持有毒品數(shù)量較少,當庭認罪,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愿意繳納罰金,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汪某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材料、黃岡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片劑20顆共計1.886克,甲基苯丙胺10.484克,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汪某當庭自愿認罪,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汪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1.886克、甲基苯丙胺10.484克,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江 華
審 判 員 王 中
人民陪審員 杜佑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黃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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