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華容刑初字第00069號
——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qū)人民法院(2015-9-8)
(2015)鄂華容刑初字第00069號
公訴機關鄂州市華容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華容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同年2月17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同年9月7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年9月8日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華容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華檢起訴刑訴(2015)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鄂州市華容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姜文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方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17日上午9時許,羅某(已判刑)在廟嶺鎮(zhèn)步行街遇見曾與其有過節(jié)的尹某甲,遂指使隨同被告人方某及尹某。戆柑幚恚⿵钠滠嚭髠湎鋬雀鞒忠桓箧柄將尹某甲打傷。
同年3月28日凌晨2時許,羅某駕駛車輛載被告人方某及尹某丁、羅修武等人從武漢返回廟嶺鎮(zhèn)途中在武黃高速廟嶺服務區(qū)加油,因加油站的員工王某甲勸阻羅某不要按車喇叭,被告人方某及羅某、尹某丁下車對其毆打,并對將趴在車頭的王某甲拖行幾米后逃走。
同年5月7日晚19時許,朱某帶領被告人方某及尹某丁等人到潘某家中談房屋拆遷事宜,因價格沒有談妥,雙方發(fā)生矛盾,后被告人方某及尹某丁、朱某等人對潘某及其妻王某乙進行毆打。
同年6月1日晚19時許,李某丙等人在廟嶺鎮(zhèn)大雄村“兄弟酒家”吃飯遇見與其有過節(jié)的龔某甲,遂打電話給李國昌,隨后李國昌邀約被告人方某及尹某丁、姚志剛等人會合。后被告人方某及李國昌、尹某丁、姚志剛、李某丙等人持洋鎬柄、木凳等工具將龔某甲打傷。
2014年5月6日,經鄂州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尹某甲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年4月4日,經鄂州市博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甲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年6月4日,經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王某乙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方某主動到廟嶺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方某與同案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尹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本案在審理期間,本院依法委托鄂州市華容區(qū)司法局社區(qū)矯正辦公室對被告人方某作審前社會調查,該辦公室向本院提交書面報告,建議對被告人方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15年7月2日因尋釁滋事行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伍佰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方某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1、鑒定意見書3份;2、到案經過證明、諒解書3份、人口信息表、社區(qū)調查評估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羅某、李某甲、尹某甲、謝某、嚴某、王某甲、尹某乙、尹某丙、李某乙、朱某、潘某、王某乙、李某丙、龔某甲、龔某乙、秦某、尹某丁等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在公共場所伙同他人肆意挑釁,多次毆打無辜,致使三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與其他同案人共同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且取得其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方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違法行為,不宜判處非監(jiān)禁刑,故社區(qū)矯正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判處非監(jiān)禁刑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減先行羈押13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2月23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季松波
審 判 員 鮑雅玲
人民陪審員 陳 成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胡 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