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25號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7-3)
(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125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甲,無業(yè)。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枝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責令社區(qū)戒毒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0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三個月;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枝檢公訴刑訴(2015)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德順、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枝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某甲和朋友李某準備到枝江市馬家店街辦張垸三巷某酒店住宿。枝江市公安局民警和枝江市馬家店安保巡邏隊員清查至此酒店,在酒店門前發(fā)現楊某甲、李某形跡可疑,遂上前詢問,楊某甲見狀便逃跑,民警及安保巡邏隊員立即追趕將楊某甲抓獲,并從楊某甲所穿牛仔褲右前口袋里搜出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和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經鑒定,從楊某甲身上搜出的1袋圓形藥片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稱凈重共計8.01克;搜出的1袋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稱凈重8.65克。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詳細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吸毒人員查獲詳細信息》《上交毒品入庫登記單》、枝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人李某、楊某乙的證言;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宜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報告》;枝江市公安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稱重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甲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guī),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楊某甲曾有犯罪前科,又重新故意犯罪,酌情從重處罰。歸案后,被告人楊某甲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被告人楊某甲的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
二、甲基苯丙胺16.66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書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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