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243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鞏民初字第4243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漢族。
被告郜某某,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尚玉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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