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少民初字第151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鞏少民初字第151號
原告翟某某,男,2015年2月9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漢族,住鞏義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翟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以私下協(xié)商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翟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減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符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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