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鞏民初字第4770號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5-11-4)
(2015)鞏民初字第4770號
原告王某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現(xiàn),鞏義市第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元,減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賀金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康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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