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306號
——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15-11-3)
(2015)管少民初字第306號
原告蔣某某,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
被告白某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蔣某某訴被告白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蔣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以雙方已私下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蔣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蔣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健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李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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