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9-29)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77號
原告程某某,男,漢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68年12月3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程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王變粉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是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程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李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畢富強(qiá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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