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569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登民一初字第2569號
原告張某某,男,1980年6月5日生,漢族。
被告白某某,女,1982年11月8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白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劉舒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孫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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