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402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登民一初字第2402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1970年2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陳書杰,登封市嵩陽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某某,男,漢族,1970年4月29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屈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擔(dān)。
代理審判員 陳統(tǒng)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洪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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