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字第470號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5-8-20)
(2015)金民三字第470號
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馬強(qiáng),河南元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XXX
本院在審理原告XXX訴被告X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XXX申請撤回對被告XXX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xiàng)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XXX撤回對被告X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X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張 艷
人民陪審員 陳 嶺
人民陪審員 宋獻(xiàn)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 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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