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3566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濟民一初字第3566號
原告齊某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漢族。
被告琚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齊某某訴被告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清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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