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民一初字第3510號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5-9-9)
(2015)濟民一初字第3510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
被告鄭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馬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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