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342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鹿民初字第342號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生于1978年1月17日,住鹿邑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國信,河南真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漢族,生于1978年7月16日,住址鹿邑縣,村民。
委托代理人秦少敏,河南大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原告張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韓 杰
審判員 李 勇
審判員 汲留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袁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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