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157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8-16)
(2015)鹿民初字第1157號
原告謝某某,男,漢族,生于1983年1月20日,住河南省鹿邑縣。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生于1984年3月25日,住河南省鹿邑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謝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謝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巴艷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胡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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