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291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鹿民初字第1291號
原告馮某某,男,漢族,生于1987年5月4日,住鹿邑縣1。
被告杜某某,女,漢族,生于1990年1月21日,住鹿邑縣。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2010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11年農(nóng)歷11月6日舉行婚禮,2011年12月5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婚后與2012年10月9日生育長女馮某某,2014年5月1日生育長子馮某某。因婚前不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瑣事生氣、打架,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現(xiàn)無法共同生活,起訴要求1、判令原、被告離婚;2、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歸被告所有;3、原告撫養(yǎng)婚生女馮敬軒,被告撫養(yǎng)婚生子馮敬航。
被告辯稱,婚生子馮某某生于2015年5月1日,現(xiàn)在兩個孩子還小,我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經(jīng)審查,原、被告婚生子馮某某生于2015年5月1日,男方提出離婚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nèi),原告的起訴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汲留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袁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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