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331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鹿民初字第331號
原告李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尚守運,系鹿邑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張某,村民。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守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8年3月26日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共同生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丈L女張夢琰,××××年××月××日生育次女張夢然。××××年××月××日原、被告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槌酰星樯泻。自次女出生起,被告認為原告未生育男孩,冷淡原告,外出打工2年多未歸,對原告和孩子不管不問,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再共同生活。特具狀起訴: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guān)系;2、婚生子女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3、原告婚前個人財產(chǎn)歸原告所有;4.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未答辯。
原告提供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結(jié)婚證及兩個孩子出生醫(yī)學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和兩個孩子的基本情況及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在鹿邑縣民政局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具有合法夫妻關(guān)系。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初,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8年3月26日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長女張夢琰,××××年××月××日生育此女張夢然,現(xiàn)均隨原告生活!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赵诼挂乜h民政局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告?zhèn)人財產(chǎn)有四組合條幾一套、沙發(fā)一套(一個雙人、兩個單人、一個三人、茶幾一個、長桌一個)、四組合立柜、四組合低柜、新飛冰箱一臺、25寸康佳彩色電視一臺、美的壁式。
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jù),對其主張不應予以支持。原、被告結(jié)婚多年,并育有二女,雙方應本著對家庭、孩子負責的態(tài)度,生活中互相關(guān)愛,互相尊重,互相理解與寬容,共同努力,應該能夠建立一個幸福美好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被告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朱 光
審 判 員 葉楊楊
人民陪審員 韓 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侯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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