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1499號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鹿民初字第1499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生于1981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鹿邑縣。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生于1973年11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楊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李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劉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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