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761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沈民初字第176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趙書亮,沈丘縣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請撤訴,是其真實(shí)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xiàng)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已減半收。稍胬钅衬池(fù)擔(dān)。
審判員 許士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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