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788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沈民初字第01788號
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臨泉縣。
委托代理人毛志鴻,沈丘縣老城鎮(zhèn)中心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岳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岳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對被告岳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員 樊耀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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