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897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沈民初字第1897號
原告梁某某,男,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被告房某某,女,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某某被告房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房某某的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梁某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某撤回對被告房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澤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李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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