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658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沈民初字第1658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住沈丘縣。
委托代理人李貴彬,河南裕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住沈丘縣。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郭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潘華東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貴彬,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8年農(nóng)歷10月18日舉行結(jié)婚儀式,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2007年5月1日生育一男孩郭甲某。同居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2015年過年后,雙方開始分居,已無法共同生活下去。請求判令非婚生子郭甲某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不負擔撫養(yǎng)費。
被告郭某某辯稱,1、對原告的起訴狀沒有異議,同意原告所有要求;2、如果無法共同生活下去就不過了,小孩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原告愿意給就給,不愿意可以不給。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于2006年6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共同生活。雙方于2007年5月1日生育一男孩郭甲某。2008年農(nóng)歷10月18日,原、被告舉行結(jié)婚儀式,但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在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2015年春節(jié)后,雙方開始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生育的子女,依法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請求非婚生子郭甲某由被告郭某某撫養(yǎng),原告不承擔撫養(yǎng)費,被告郭某某同意了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尊重其意見。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郭某某的非婚生子郭甲某由被告郭某某撫養(yǎng),被告郭某某不要求原告王某某承擔撫養(yǎng)費。同時原告王某某依法享有探視權。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述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華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周抗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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