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985號
——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沈民初字第1985號
原告普某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老城鎮(zhèn)。
委托代理人毛志鴻,沈丘縣老城鎮(zhèn)中心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沈丘縣老城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普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fèi)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普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李 偉
人民陪審員 周明忠
人民陪審員 李 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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