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427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8-17)
(2015)項民初字第01427號
原告于某,男,1975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被告劉某景,女,1974年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于某與被告劉某景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97年2月份經人介紹認識,于同年8月19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證(結婚證丟失)。婚后于1999年生育一長子于A,2005年生育一次子于B;楹笪覀兎蚱扌愿癫町惔螅瑹o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對公婆不孝,造成雙方經常生氣、關系惡化。被告于2014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分居3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此我于2014年9月起訴被告離婚。項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做出(2014)項民初字第013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與被告不準離婚,至今已經8個多月,我身心受到巨大傷害,二人沒有一切來往,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此我再次起訴,強烈要求離婚。長子于A隨被告生活、次子于B由我撫養(yǎng),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我負擔。
被告劉某景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未向法庭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2月份經人介紹認識,于同年8月19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證(結婚證丟失);楹笥1999年生育一長子于A,2005年生育一次子于B。原告以婚后夫妻性格差異大,無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對公婆不孝,雙方經常生氣,關系惡化為由,于2014年9月起訴被告離婚。項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做出“(2014)項民初字第013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原告又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二人沒有一切來往,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為由,再次起訴,強烈要求離婚;樯L子于A隨被告生活、次子于B由原告撫養(yǎng)(愿意放棄撫養(yǎng)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2014年9月24日經項城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項民初字第013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后,至今雙方分居未滿一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之規(guī)定,不能認定原、被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況且原告也沒有提供其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證據進行證明,并且婚后又生育二個孩子。說明雙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請求不予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于某與被告劉某景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凡宇銘
審 判 員 趙小珂
人民陪審員 蘇現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薛會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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