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857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項民初字第01857號
原告郭某華,女,漢族,1979年生,住項城市。
被告郭某麗,男,1979年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華訴被告郭某麗同居關(guān)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華于2015年9月15日以家庭原因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郭某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50元,由原告郭某華負(fù)擔(dān)。
審 判 員 馬 占 峰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棟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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