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772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項民初字第01772號
原告王A,女,1986年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委托代理人鄭克欽,河南平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B,男,1986年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A訴被告王B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A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理由正當(dāng),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A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王A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學(xué)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史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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