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1886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項民初字第01886號
原告葛某君,女,1986年生,漢族,住項城市。
被告董某輝,男,1986年生,漢族,住址同原告。
原告葛某君訴被告董某輝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經依法催繳,原告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繳納訴訟費,也未提出司法救助。
本院認為:原告葛某君經依法催繳,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訴訟費,應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君撤訴處理。
審判員 夏康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馬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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