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項民初字第02070號
——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2015-9-6)
(2015)項民初字第02070號
原告李某艷,女,1991年生,回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被告韓某,男,1988年生,回族,住項城市。
原告李某艷訴被告韓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某艷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艷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dāng),無規(guī)避法律行為,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李某艷承擔(dān)。
審判員 韓瑞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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