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鄲民初字第1414號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2015-8-11)
(2015)鄲民初字第1414號
原告張X,女,1988年7月2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宜路鎮(zhèn)于寨
被告劉X,男,1989年10月28日生,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宜路鎮(zhèn)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與被告劉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50元,由原告張X負(fù)擔(dān)。
審判員 朱瑞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劉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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