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驛民初字第4237號
——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9-7)
(2015)驛民初字第4237號
原告任某某。
被告朱某甲。
被告朱某乙。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某某與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張大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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