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648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泌民初字第01648號
原告郭某,男,漢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書魁,河南盤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漢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張 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王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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