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346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泌民初字第01346號
原告馬x,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玉省,泌陽縣花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馬x訴被告張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玉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于2009年12月3日登記結婚,2010年農歷7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張xx。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沒有共同語言,時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原告無奈于2014年1月外出務工至今,夫妻分居長達1年以上,夫妻生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雙方沒有和好的可能。為此,原告特具文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財產平均分割;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張x收到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證據亦未提交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馬x與被告張x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09年12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0年農歷7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張xx,其女兒出生后一直由奶奶照料。2014年2月,原告因生氣外出務工與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間雙方有電話聯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婚姻關系不能繼續(xù)維持為由起訴來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女兒、依法分割財產。另查明,原告沒有婚前個人財產,原、被告無婚后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原告馬x與被告張x依法登記,其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前經人介紹相識,婚后雙方夫妻感情較好。雙方只是基于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原告產生離婚念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與被告離婚,又不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加以印證。因此,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經本院主持調解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馬x與被告張x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稍骜R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段海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張學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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