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686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泌民初字第01686號
原告杜××。
被告羅××。
委托代理人馮××。
原告杜××與被告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世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和被告羅××的訴訟代理人馮國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杜××訴稱,2013年3月7日,被告從原告處購買價值三萬元的鋼球。由于當時被告資金緊張,并沒有當場向原告支付貨款,而是向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討貨款,可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無奈,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依法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特具文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三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
被告羅××辯稱,欠原告三萬元的鋼球款屬實,但現(xiàn)在資金緊張,沒有錢償還,要求原告再等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7日,被告羅××從原告杜××處購買了價值三萬元的鋼球,并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nèi)容為:“欠條今欠鋼球款叁萬元整羅××2013.3.7號”。該鋼球款經(jīng)原告催要無果,為此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書證在卷,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羅××從原告杜××處購買了價值三萬元的鋼球,原、被告之間即形成買賣合同關(guān)系,原、被告雙方均應(yīng)依據(jù)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wù)。在本案中,原告依約履行了交貨義務(wù),而被告尚欠原告貨款3萬元至今未付,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依法應(yīng)當承擔(dān)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zé)任。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3萬元的訴訟請求,有被告出具的欠條為憑,且被告認可欠款屬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杜××支付貨款三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75元(已減半收。,由被告羅××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世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常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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