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853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泌民初字第01853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業(yè)。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張金雷。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同居關(guān)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張某負擔(dān)。
審判員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王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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