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0339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泌民初字第00339號
原告蔡某(反訴被告)。
被告吉某(反訴原告)。
委托代理人張坡。
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訴被告吉某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年3月15日被告吉某向本院提交反訴狀。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反訴人吉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蔡某和反訴人吉某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蔡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fèi)545元,減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蔡某負(fù)擔(dān)。
二、準(zhǔn)許反訴人吉某撤回反訴。反訴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反訴人吉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王成康
代理審判員 王慶河
人民陪審員 王生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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