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857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泌民初字第01857號
原告李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焦鵬。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成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焦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一九九二年土地調整時,原告在本村組老桃園地分得承包地10畝,耕種至一九九八年時,原、被告根據種植需要,對該塊承包地進行了互換,二人達成的口頭土地互換協(xié)議,當時雙方已經言明,一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可以收回各自的土地,由于原、被告不是同一處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雙方應當依據該合同將所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Q土地的物權行為,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特具文起訴請求原、被告之間的土地互換行為無效,并返回給原告承包地10畝;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某辯稱,原、被告土地互換協(xié)議有效,互換時間是1993年,已超過二十年的訴訟時效,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若互換無效,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系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南組村民,被告李某系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北組村民,二人在一九九二土地調整時均取得有承包土地,后經雙方口頭協(xié)商,原告承包的土地10畝(位于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的老桃園,北鄰是李祥佩,西至地埂,南至李莊北組樹,東至賒郭公路)與被告承包的土地6.5畝(位于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的莊西北角,北鄰李勇,南鄰李春秀,西至荒溝,東至地埂)進行互換,原告現訴至本院請求確認雙方的互換行為無效,被告退還互換的土地10畝。
另查明,原、被告現在對于互換的土地中,原告沒有種植農作物,被告設置有地磅、挖有機井、種植有楊樹、梨樹、鐵籬寨外的土地承包給他人耕種有農作物。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在卷,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國家依法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互換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之一。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本案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分別為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南、北組的村民,屬于兩個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調整時,二人作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別在各自村組承包有土地,取得了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在原、被告各自耕種承包地期間經協(xié)商,二人將各自承包的土地進行了互換,但原、被告分別屬于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雙方的互換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屬于無效行為,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物權,雙方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糾紛,原告主張權利不管雙方的互換行為時間的長短,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雙方因互換行為無效取得的土地應予相互返還。故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互換土地行為無效,被告返還土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主張超過訴訟時效的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現在其與原告互換的土地上設置有地磅、挖有機井、種植的樹木及耕種的農作物,因原告不同意折價或者評估給予補償,且被告未提起反訴,其要求補償的請求本案無法處理,被告能自行處理的由其自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可待條件成就時另行主張權利,故被告應在合理期限內由其自行處理后向原告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時的當季農作物收割后十日內將原告李某的土地10畝(位于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的老桃園,北鄰是李祥佩,西至地埂,南至李莊北組樹,東至賒郭公路)向原告李某返還。在被告李某返還土地之前,由被告李某自行將其種植的樹木及地磅移除。
二、原告李某于被告李某向其返還土地時將被告李某的土地6.5畝(位于泌陽縣賒灣鎮(zhèn)柿園村委李莊的莊西北角,北鄰李勇,南鄰李春秀,西至荒溝,東至地。┫虮桓胬钅撤颠。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其他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各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程 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