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63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8-10)
(2015)新民初字第463號
原告崔某,男,1971年10月1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新蔡縣。
被告李某,女,1971年6月6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新蔡縣。
原告崔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崔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發(fā)出公告,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崔某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3月12日典禮同居,至今未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于1991年9月10日婚生一子崔某甲(現(xiàn)已成人),1999年12月30日婚生一女崔某乙。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春節(jié)前后,因為原告回家沒有及時將打工的銀行卡交給被告,招致被告不滿,被告將原告的臉多處挖傷。2015年春節(jié),原告因為經(jīng)濟原因未回家過年,且因出海手機無信號,與家人一時沒有聯(lián)系。農(nóng)歷正月初三,被告逼問原告母親原告的下落,因我母親確實不知,被告竟將我母親掐昏在地。農(nóng)歷正月初五,被告又與兒子、兒媳生氣。農(nóng)歷正月初七,原告電話叫被告到新蔡法院離婚,被告帶著六個人到新蔡法院將原告打一頓。農(nóng)歷正月初八,被告借口外出打工拿衣服回家,被告前腳進門,娘家人就開著車進到原告家里,二話不說就將原告、原告的兒子、兒媳及原、被告的女兒痛打一頓。原告的兒子報警后,被告及其娘家人才開車離去。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為此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自己承擔。
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3月12日典禮同居生活,至今未補辦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于1991年9月10日婚生一子崔某甲(現(xiàn)已成人),1999年12月30日婚生一女崔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本院認為,離婚應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條件。本案原、被告自愿結(jié)婚,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崔某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崔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李曉慶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書 記 員 梅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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