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324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8-17)
(2015)正民初字第1324號
原告曹某某,女,1966年8月24日出生,漢族,住正陽縣。
被告單某某,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訴被告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單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曹某某撤回對被告單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代理審判員 李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徐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