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662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正民初字第1662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漢族,住正陽縣。
委托代理人于志丹,河南明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正陽縣。
本院在審理張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某撤回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夏成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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