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刑初字第00324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18)
(2015)確刑初字第00324號
公訴機關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F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8日21時20分,被告人王××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確山縣確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京港澳高速立交橋下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王××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5.49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查獲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意見,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及到案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高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林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