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刑初字第00019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7-28)
(2015)確少刑初字第00019號
公訴機(jī)關(guān)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9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經(jīng)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同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第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認(rèn)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決定開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王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2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吸食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魏某某提供。2.2012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臧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臥室內(nèi)吸食了一次冰毒。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臧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臥室內(nèi)吸食了一次冰毒。4.2012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段某某在確山縣的家中臥室內(nèi)一塊吸食了段某某帶來的冰毒。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段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臥室內(nèi)一塊吸食了段某某帶來的冰毒。就上述指控,公訴機(jī)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并提交了戶籍證明、抓獲證明、證人陳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jī)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魏某某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魏某某對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shí)及罪名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魏某某提供。2.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臧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吸食冰毒。3.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臧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吸食冰毒。4.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段某某(1995年5月1日出生)在確山縣的家中吸食了段某某帶來的冰毒。5.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魏某某容留陳某某、段某某在其確山縣的家中吸食了段某某帶來的冰毒。
上述犯罪事實(shí),有下列證據(jù)證實(shí):
1.確山縣公安局盤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shí)魏某某出生于1988年12月9日。
2.確山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duì)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shí),2015年3月9日上午,確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duì)偵查員馬群生、馬巖等人在確山縣魏某某家中將其抓獲。
3.確山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duì)出具的前科查詢證明證實(shí)魏某某無前科。
4.證人陳某某證實(shí),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家玩東西(吸食冰毒),我就同意了。我們就在他的電腦桌邊吸食冰毒,冰毒是魏某某提供的,冰壺也是他事先用礦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和臧某某去他家玩東西(吸食冰毒),我們就同意了。臧某某就開著車帶著我去了魏某某住的金河花園小區(qū),魏某某同我們一塊在他的電腦桌邊吸食冰毒,冰毒還是魏某某提供的,冰壺也是他事先用礦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2012年5月份的一天,當(dāng)時(shí)我、魏某某正在確山縣城老武裝部院里的星島網(wǎng)吧上網(wǎng),臧某某過去找我們玩,后來,魏某某就領(lǐng)著我們回到他家臥室里,在臥室里的電腦桌邊吸食冰毒,冰毒我記得是臧某某帶來的,冰壺也是臧某某帶來的。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家玩東西(吸食冰毒),我就同意了。我到魏某某家后,我見到段某某也在魏某某的臥室里,魏某某和段某某正在電腦桌邊吸食冰毒,我就也加入吸了一會,冰毒是段某某提供的,冰壺是魏某某事先用礦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魏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家玩東西(吸食冰毒),當(dāng)時(shí)我同段某某正在談戀愛,魏某某給我打電話時(shí)我同段某某正在一塊。我就同段某某一塊去了魏某某家,魏某某、我及段某某就在他臥室內(nèi)的電腦桌邊吸食冰毒,冰毒還是段某某提供的,冰壺是魏某某事先用礦泉水瓶和吸管做好的。
5.證人臧某某證實(shí),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魏某某給陳某某打電話讓陳某某和我去他家玩東西(吸食冰毒),我們就同意了。后來,我和陳某某就去了魏某某住的小區(qū),我們?nèi)齻(gè)一塊在他的電腦桌邊吸食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魏某某提供的。2012年5月份的一天,當(dāng)時(shí)魏某某、陳某某正在確山縣城老武裝部院里的星島網(wǎng)吧上網(wǎng),我過去找他們玩,后來,魏某某就領(lǐng)著我們回到他家臥室里,在臥室里的電腦桌邊吸食冰毒,冰毒及吸毒工具是誰提供的我記不住了。
6.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12年二三月份的一天,陳某某到確山縣我的家中“溜冰”了,我們在我家臥室的電腦桌邊吸食了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均由我提供;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與陳某某、臧某某在我家中臥室內(nèi)吸食了冰毒;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確山縣自己家中,我與陳某某、臧某某吸食了冰毒,毒品及吸毒工具是臧某某提供的;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段某某帶著冰毒來到確山縣我的家中,與陳某某、我吸食了冰毒;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我喊陳某某來我家中“溜冰”,陳某某領(lǐng)著其女朋友段某某來到確山縣我家中,在臥室內(nèi)的電腦桌邊,陳某某、段某某、我三人吸食了段某某帶來的冰毒。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shí),本院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魏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shí)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如實(sh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shí),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實(shí)、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gè)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jì)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汪廣杰
審 判 員 袁愛霞
人民陪審員 馮淑英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何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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