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刑初字第00020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確少刑初字第00020號
公訴機關(guān)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1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2015年4月2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呂某某,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1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2015年4月2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被告人鄭某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7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2015年3月20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第2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小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4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駐馬店市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呂某某吸食冰毒;2、2015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呂某某、李某某在駐馬店市李某某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鄭某某吸食冰毒;3、2015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呂某某、李某某再次在駐馬店市李某某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鄭某某吸食冰毒;4、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呂某某在駐馬店市其租住的房間內(nèi)容留鄭某某、張某某、袁某某、楊某某等人吸食冰毒;5、2014年11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鄭某某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其家中容留張某某、劉某某吸食冰毒;6、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鄭某某在駐馬店市驛城區(qū)其家中容留張某某、袁某某吸食冰毒。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呂某某、劉某某、張某某、袁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辨認(rèn)筆錄、戶籍證明、抓獲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被告人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其中一次容留的未成年人)。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家人代被告人李某某主動繳納罰金10000元,被告人呂某某家人代被告人呂某某主動繳納罰金10000元,被告人鄭某某家人代被告人鄭某某主動繳納罰金6000元。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鄭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作用相當(dāng),不作主從犯區(qū)分。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鄭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呂某某、鄭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被告人呂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三、被告人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汪廣杰
審 判 員 袁愛霞
人民陪審員 孫建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何冬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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