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民初字第00056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6-30)
(2015)確少民初字第00056號
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1月7日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1977年8月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在外務工時相識,于1998年登記結婚,1999年生育女兒王某甲。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因家庭矛盾產(chǎn)生糾紛。被告于2000年將婚生女兒遺棄給原告及父母處后離家出走,一去不回,原、被告分居達15年之久。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王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不承擔撫養(yǎng)費;原、被告雙方無共同財產(chǎn)也無共同債務;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9年7月9日生育女兒王某甲。被告于2000年外出,夫妻分居十五年之久。
上述事實有村委證明、戶口本、庭審筆錄等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一般,夫妻感情較差。被告自2005年起擅自外出不再回家居住,夫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無法維持,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一直撫養(yǎng)女兒王某甲,王某甲跟隨原告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生活、學習環(huán)境,故本院采納原告關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意見。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無法查明其婚前財產(chǎn)及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情況,故對原、被告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本案不予處理。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兒王某甲(1999年7月9日生)跟隨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文舉
審 判 員 方光璞
人民陪審員 張佳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楊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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