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刑初字第00186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8-19)
(2015)遂刑初字第00186號
公訴機關遂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縣,、漢族,小學肄業(yè),農民,住西平縣。2015年5月7日因涉嫌犯侮辱尸體罪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侮辱尸體罪經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于2015年5月21日被遂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遂平縣看守所。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遂檢刑訴(2015)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尸體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0余年前,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平縣蘆廟鄉(xiāng)境內遇見一名精神病女子,遂將該女子領回家中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5年5月1日夜晚,該女子因病死亡,王某某以家中經濟困難,無力掩埋為由,將尸體拋棄至遂平縣槐樹鄉(xiāng)陳莊村東王宗河家的油菜地里,使該女子尸體暴露在外。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當庭質證無異議的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甲、徐某某、徐某甲、王某乙、張某某、王某丙、張某某的證言,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尸體解剖照片,王某某指認拋尸地點照片,王某某運送尸體的三輪車照片及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駐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檢驗鑒定報告、物證檢驗鑒定報告,湖北同濟法學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說明,西平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公序良俗,隨意拋棄尸體,暴尸于他人田地之中,侵犯了死者的尊嚴,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尸體罪。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某犯侮辱尸體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請求懲處予以支持。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危害后果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袁 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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