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835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遂民初字第00835號
原告楊某,女,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委托代理人張帆,遂平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楊甲,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系原告楊某的哥哥。
被告房某,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與被告房某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緩交訴訟費的申請,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批準緩交兩個月。緩交期限屆滿后,本院向原告送達交款通知書,原告至今仍未交納訴訟費。本院認為,原告楊某在申請緩交訴訟費的期限屆滿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間交納訴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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