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1132號
——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息民初字第1132號
原告趙某某,男,1988年9月7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余德輝,男,系息縣息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女,1993年10月15日生,漢族。
被告徐某甲,男,1971年12月10日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玉嬌,女,系息縣息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徐某某、徐某甲、張某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因本院已作出(2015)息民初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徐某某離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姜 輝
人民陪審員 關(guān)振東
人民陪審員 魯 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 記 員 王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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