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34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淮少民初字第134號
原告趙某某,男,漢族。
代理人殷法新,河南息縣小茴店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王某,女,漢族。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起訴來院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代理人殷法新、被告王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1993年1月1日結(jié)婚。婚后雙方1993年10月15日生長子趙某甲。2001年6月27日生長女趙某乙。2005年1月13日生次子趙某丙。兩個小孩子現(xiàn)在跟隨母親在家生活。大兒子在外上學。被告脾氣暴躁,性格傲強。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無端找茬,無理取鬧。被告還將原告父親打傷住院,致夫妻感情破裂。請求貴院依法裁判,解除婚姻關(guān)系。
被告答辯,1、不同意離婚。2、沒有虐待公婆,一直在照顧公婆的生活。3、原告在外已經(jīng)有女人和孩子。
原告為支付訴求提交以下證據(jù):1、結(jié)婚證一份;2、原、被告戶口登記卡復印件各一張。3、小孩戶口本復印件。
被告質(zhì)證無異議。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1月1日結(jié)婚;楹箅p方1993年10月15日生長子趙某甲。2001年6月27日生長女趙某乙。2005年1月13日生次子趙某丙。兩個小孩子現(xiàn)在跟隨母親在家生活。大兒子已成年,在外上學。雙方為家庭瑣事偶有吵架行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已二十多年,且育有三個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發(fā)生矛盾后,應當本著互相理解的態(tài)度。原告要求離婚,但是未提交足夠證據(jù)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訴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海
人民陪審員 王浩林
人民陪審員 張清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魯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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