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74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淮少民初字第174號
原告吳某某,女,漢族,1987年10月23日生,住淮濱縣。
被告程某,男,漢族,1984年9月21日生,住淮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訴被告程某同居關(guān)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判員 閔遠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江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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