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8-18)
(2015)淮少民初字第378號
原告馬某,男,漢族,1973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臨泉縣。
被告簡某某,女,漢族,197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淮濱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馬某訴被告簡某某婚約財(cái)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馬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馬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馬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1926元,減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馬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陳 楊
人民陪審員 劉國勇
人民陪審員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江法團(t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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